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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遇营业停止等行政处分?

Licensed Administrative Agent (행정사): 허온 (Heo On) · 营业执照号 889-22-02024

针对营业停止、罚款、给付追缴等行政机关处分提出行政审判(행정심판)申请代理——相比诉讼更快速、且无需费用的救济程序。

行政审判 · 应对行政处分不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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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机关作出的处分——针对餐饮业的营业执照停止、福利金追缴通知、罚款,或拒绝公开信息申请——并不是不可撼动的最终决定。行政审判(행정심판)是比提起诉讼更快、且免费的救济手段:无需缴纳诉讼费,程序更简便,处理时间也比行政诉讼更短。

行政审判可应对的范围

  • 营业停止、吊销及营业相关制裁——餐饮业(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类、超过保质期存放食品、无许可"允许跳舞"经营)、旅行业(未投保险/未缴营业保证金)、电梯制造·进口业、因场所迁移被误认为歇业的医疗机构
  • 罚金处分——履行强制金、追溯超过5年征收的资源回收赋课金、工伤保险行业分类相关保险费异议
  • 给付·支援金相关——报勋给与金/报勲补偿对象者的追缴或拒绝、地区雇佣促进支援金拒绝、代支付金不当受领5倍追加征收
  • 资格·登记吊销及拒绝——要养保护士(护理员)、医师、验光师资格停止/吊销,民间资格登记被拒
  • 非营利法人章程变更申报被驳回——例如:即便章程本身已订有法定人数规定(如出席过半数、赞成过半数),主务官厅仍以《民法》默认的"三分之二以上"法定人数为由驳回,依《民法》第42条第1项但书,此时应以章程自订规定为准
  • 移民相关处分——留学签证(D-2)延期被拒、婚姻移民者(F-6)离婚后延期被拒、假冒护照、出境命令争议
  • 学校暴力委员会(学暴委)处置不服——无论是加害学生一方认为处置过重,还是受害学生一方认为处置不足,均可提出异议
  • 信息公开拒绝、国民信闻鼓(국민신문고)民愿答复的不服申诉
  • 事先通知阶段提交意见提出书(处分确定前提出,争取减轻或撤销处分)

公务员·军人的诉请审查是独立且更快的程序

公务员及军人不适用上述一般行政审判,而是使用소청심사(诉请审查,公务员)或군인고충심사(军人苦情审查,军人)这一独立程序,管辖机关及期限均不相同。

  • 管辖:一般公务员向人事革新处诉请审查委员会提出;军人向国防部军人苦情审查委员会提出
  • 期限:自收到处분사유설명서(处分事由说明书)之日起30天内——比一般行政审判的90天更短
  • 不利益变更禁止:提出诉请审查绝不会导致比原处分更重的处分——这是让许多人对申请犹豫不决的最常见误解
  • 拘束力:与法院诉讼不同,被请求人(机关)无法对有利于当事人的委员会决定提起上诉——决定即为确定
  • 常见减轻事由:惩戒历史、故意与否、调查配合程度,以及惩戒处分与刑事处罚性质上的区别(刑事处罚与惩戒处分目的及法律依据不同,并不构成一事不再理原则下的双重处罚)

提交申请后:被请求人的答辩书与补充书面

提出申请后,行政机关(被请求人)会提交正式答辩书(답변서),内容大多只是机械式罗列违规事实。而回应该答辩书的补充书面(보충서면),往往才是首次真正传达文件背后实质事实的机会,常常成为能否获得救济的关键分水岭。不同案件在程序通知上也有所不同——有的会收到재결기간 연장(裁决期间延长)通知,有的则直接收到심리기일 통지(审理期日通知),这只是案件复杂程度不同所致,并非申请人有任何过失。

从近期裁决案例看救济类型

从公开的裁决案例可以看出委员会会采纳哪些主张。以下是近期裁决中的四种类型,结果因个案事实而异。

  • 废弃物处理业(폐기물처리업)许可被取消,全部撤销:许可取消及随之作出的废弃物处理命令均被撤销,因为法律和施行令中没有可使自动延长的有效期失效的依据。详见废弃物处理业许可取消行政审判。
  • 拒绝信息公开,部分撤销:行政机关将审议会相关文件一并全部不予公开。委员会按文件性质逐一判断,认定申请人本人撰写并提交的文件应予公开,而载有审议委员姓名及审查意见的内部资料维持不公开。
  • 道路变偿金(도로변상금)征收,撤销:地籍测量显示长期持有的建筑物有一小部分越过道路边界,道路管理机关据此征收过去数年的变偿金。信赖保护的主张未被采纳,但因侵占面积相对于整块土地极小,被认定为无故意、无过失的擅自占用,过去期间的变偿金不得追溯征收,仅可征收事先通知之后相当于占用费的金额。
  • 诉请审查中减轻惩戒:一名公务员因酒后驾驶受到停职3个月处分,经诉请审查减为停职1个月。惩戒事由得到认定,但考虑到血液酒精浓度仅略高于标准、未发生事故,且系前一日饮酒后宿醉状态下被查获,委员会认为原处分过重。

我们承办的业务

  • 审阅处分决定书,梳理最有利的程序性或实体性抗告、诉请事由
  • 撰写并提交行政审判申请书(90天期限)或诉请审查·军人苦情审查请求书(30天期限)——按正确程序及期限提交
  • 收到事先通知时,撰写处分确定前的意见提出书
  • 收到行政机关答辩书后撰写补充书面——往往是决定性文件
  • 全程代理行政审判委员会或诉请审查委员会的审理程序
  • 视案情需要,随行政审判申请书一并撰写执行停止申请书
  • 信息公开案件全程应对:从撰写信息公开申请书、异议申请到行政审判申请书
  • 公务员、军人案件:在提交惩戒委员会审议前提交意见书进行事先说明,处分后撰写诉请审查请求书、抗告书并整理举证材料

办理流程

  1. 审阅处分通知书,确认适用的程序(一般行政审判或诉请审查·军人苦情审查)及期限。
  2. 依证据材料及类似裁决案例撰写申请书。
  3. 向委员会提交申请书,视需要针对答辩书撰写补充书面,并全程代理直至审理及裁决。

所需时间

一般行政审判须自知道处分之日起90天内提出;诉请审查·军人苦情审查须自收到处分事由说明书之日起30天内提出。审理及裁决所需时间因案件复杂程度而异,部分案件会收到裁决期间延长通知。

正服役期间遭遇惩戒或人事不利处置?请参见我们的军队惩戒抗告·人事诉请服务。

行政审判 · 应对行政处分不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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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行政审判与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?

行政审判免费、程序简便,且比行政诉讼更快——通常是考虑提起诉讼前的第一步。

申请期限是多久?

一般行政审判为90天;公务员、军人的诉请审查·军人苦情审查为自收到处分事由说明书之日起30天——两个期限不同,切勿混淆。

已收到事先通知的情形还能应对吗?

可以——在处分确定前提交意见提出书,可争取减轻或撤销处分;处分确定后则通过行政审判应对。

报勋给与金等追缴案件也能处理吗?

可以——我们曾代理过针对报勋给与金追缴通知、通过行政审判获得救济的案例。

我们的非营利法人章程本身有法定人数规定,主务官厅却以民法三分之二法定人数为由驳回了变更申报,可以争议吗?

多数情况下可以——若章程自订有法定人数规则(如出席过半数、赞成过半数),依《民法》第42条第1项但书,应以章程自订规定为优先,仅以民法默认法定人数为由驳回,存在可争议的空间。

提出诉请审查会让处分更重吗?

不会——依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,无论公务员还是军人,提出诉请审查·军人苦情审查绝不会导致比原处分更重的处分。

我因同一行为同时受到刑事处罚和惩戒处分,这不算双重处罚吗?

不算——刑事处罚与(公务员)惩戒处分目的及法律依据不同,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/双重处罚原则。这是此类案件中我们最常应对的反驳之一。

提交申请后还会有其他程序吗?

会——行政机关会提交正式答辩书(답변서),而针对答辩书撰写的补充书面(보충서면)往往才是真正决定救济结果的关键,因为答辩书大多只是罗列违规事实,补充书面才是首次传达文件背后真实情况的机会。

行政审判的申请期限只需遵守90天吗?

不是。有两个期限:自知道处分之日起90天内,并且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80天内(有例外)。申请期限为不变期间,不能延长,其中任何一个期限届满,申请即因逾期被驳回(각하)。自收到事先通知的阶段起咨询,应对余地最大。

行政审判多久能作出裁决?

原则上,委员会自收到审判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作出裁决,不得已时可延长30天。

处分符合法律条文时,还能通过行政审判提出争议吗?

可以。法院只判断处分是否违法,而行政审判委员会还会判断处分是否不当。无需缴纳印花税等审判费用,并且可通过在线行政审判系统(온라인행정심판)完成申请书的撰写和提交。

我未收到处分事由说明书就被调职或警告,诉请审查的30天从何时起算?

调职(전보)、戒告(계고)、警告等不交付处分事由说明书的不利处分,须自知道处分之日起30天内提出。惩戒处分、惩戒附加金、职位解除、降任、休职、免职等交付处分事由说明书的处分,则自收到说明书之日起30天内提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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